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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決策-2015年 付费

上市決策-2015年

12次阅读 2407 2021-09-08 04:56:45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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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交易所上市決策HKEx-LD92-2015(2015年6月刊發)摘要涉及人士公司A至公司P—於2013年及2014年申請被拒絕的主板及創業板上市申請人事宜就聯交所為何拒絕若干上市申請提供指引《上市規則》《主板規則》第2.06條及第八章《創業板規則》第2.09條及第十一章議決聯交所拒絕該等申請。目的1.本上市決策的附錄載列聯交所於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拒絕若干上市申請的原因。適用的《上市規則》2.《主板規則》第八章及《創業板規則》第十一章載列新申請人必須符合的詳細資格規定,並列明申請人及其業務必須屬於聯交所認為適合上市者。3.《主板規則》第2.06條及《創業板規則》第2.09條列明上市申請人是否適合上市,須視乎多項因素而定。上市申請人應了解到符合《上市規則》是不能確保其適合上市。****2附錄2013年拒絕個案公司拒絕理由公司A(主板申請人)公司A是礦業公司,其主要資產為一個處於勘探階段的礦業項目(「項目」),尚未產生任何溢利。公司A的首次上市申請不獲批准,因為(i)該公司將礦業項目投入生產的歷史和經驗不足;及(ii)項目仍處於初步開發階段。在首次申請被拒的兩年後,公司A完成項目的預可行性研究並再次提交上市申請。重新遞交的申請中,公司A將大部分原定發展計劃延後兩年以上,又大幅修改項目的經濟估算。為此,項目的資金成本增加逾倍,礦場的估計生產年限由17年減少至9年,投資回收期為7年及內部回報率為6.7%。此外,公司A現金餘額緊絀及並無銀行信貸額,新的銀行信貸額只能在項目完成銀行接受的可行性研究後才能獲得。未能符合《主板規則》第8.05(1)條及18.04條公司A申請被拒絕是因為不符合《主板規則》第18.04條所述的豁免資格,原因在於公司A未能證明其主要資產具清晰的商業生產計劃,理據如下:(i)項目的投資回收期存在高風險,因為項目易受商品價格及營運成本變動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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