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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新建住宅物业管理接管验收的指导意见 付费

天津市新建住宅物业管理接管验收的指导意见

11次阅读 29 2021-09-07 21:09:5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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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新建住宅物业管理接管验收的指导意见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物业管理企业:为了规范新建住宅物业管理接管验收活动,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的开发建设与日常管理服务责任,新建住宅物业竣工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本着“认真负责、严格验收、明确责任、保证安全”的原则与开发建设单位做好接管验收工作。一、接管验收条件新建住宅物业具备下列条件后,物业管理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办理物业管理接管验收手续。(一)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竣工验收合格;(二)取得《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三)供水、供电、供热、道路、绿化和卫生等设施设备建设完毕,能够正常使用;(四)电梯取得准用证、二次供水和消防设施取得合格证书。二、接管验收内容(一)基础资料:1、竣工验收合格报告;2、小区规划详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绿化平面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资料;3、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使用说明文件文本;4、供水合同;5、供电协议书;6、供气协议书;7、供热协议;8、消防设施合格证;9、电梯准用证;10、机电设备出厂合格证、设备使用说明书、安装、调试报告和设备保修卡、保修协议;11、业主购房合同文本;12、维修基金交纳明细;13、《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14、《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文件、资料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二)房屋本体:1、房屋部位:包括屋顶、外墙面、内墙面、地面、厨房、卫生间、楼地面和楼道等。2、房屋设施设备:包括各种管线、表具、电器设备及有关设施设备。(三)共用配套设施设备:1、共用配套设施:道路、绿化、雕塑小品、路灯、检查井、化粪井、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车棚、信报箱、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会馆和消防等设施。2、共用配套设备:变配电设备、安防监控、楼宇自控、电梯、水箱和水泵等设备。三、接管验收程序(一)书面通知验收。新建住宅物业具备上述条件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接管验收工作。其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工程竣工进度情况,分期进行接管验收。(二)成立验收小组。接管验收前成立由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组成的验收小组,根据工程竣工和项目的实际情况,做好接管验收的相关工作。(三)移交基础资料。验收小组应当对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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