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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业主会管理办法 付费

天津市业主会管理办法

15次阅读 46 2021-09-07 21:09:49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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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业主会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天津市业主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物业办及有关单位:为了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制定了《天津市业主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二○○四年四月二十七天津市业主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的项目成立业主会及其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主会活动的指导。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动辖区内业主会的组建、办理业主会备案以及指导其活动。第四条业主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第五条业主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第二章业主会第六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会。业主会自首次业主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第七条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会会议。(一)出售建筑面积达百分之五十以上;(二)业主入住率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首位业主实际入住达二年以上。第八条首次业主会会议由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负责召集。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符合上述第七条规定条件之日起15日内,告知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其指导下组织召集首次业主会会议。对符合条件不召集的物业管理企业,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责其限期召集,在限期内仍不召集的,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召集或者由业主推荐的代表召集。第九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不足一百人的,可以直接组成业主会;一百人以上的,由业主按照业主总数的一定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会(以下统称业主会)。业主代表会的代表一般不得少于三十五人。业主代表会行使业主会的权力。第十条筹备成立业主会,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召集部分热心公益事业的业主和未售出空置房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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