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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都市 付费

关于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都市

8次阅读 26 2021-09-07 21:09:3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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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市)县房地产管理局(办、所)、高新区建管局、各有关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为了加强我市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减少物业管理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现就加强我市前期物业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商品房物业管理方案审核制度(一)按照《成都市住宅小区与高层楼宇物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出售、预售或安置房屋前;应当制定物业管理方案,并在房屋购销合同或安置协议中载明相应条款。物业管理方案应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的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制定物业管理方案并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否则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二)本通知下发时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尚未竣工的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到市房地局物业管理处填报《预售商品房物业管理方案审核申报表》,补办物业管理手续。二、全面推行物业管理合同(协议)制度(一)订立《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应与所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订立《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明确管理事项和相应的责权利关系;开发建设单位自行管理的,也应与所属的物业管理机构订立物业管理责任书;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与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订立《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物业管理公司应自《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二)订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出售房屋时,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应按建设部建住房[1999]246号文件的规定,同购房业主订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对《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条款予以选择、调整。其样本应送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三、明确物业管理移交接管(一)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移交接管时应与开发建设单位或原管理单位按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进行物业管理接管验收,办理物业管理书面交接手续,写明接管物业的范围、状况、保修规定等,并移交有关资料,对发现的问题应明确记录在案并监督整改直至合格。物业管理接管验收,是物业管理公司接管房屋时,在竣工验收的基础上,以物业主体结构安全和满足使用功能为主要内容的再检验;它有利于明确物业形成与物业管理的责任,有利于确保物业使用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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