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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5“临时工”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吗 付费

20-035“临时工”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吗

0次阅读 42 2021-09-07 13:58:3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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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临时工”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吗?答: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后,我国的劳动法律中已不再使用“临时工”这个词。《劳动合同法》中也只规定有全日制工和非全日制工,并且《劳动合同法》在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没有以临时工和正式工来加以划分和规范,而是规定双方都应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此来规范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自《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原则上要求所有用单位都必须和员工签订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劳动实践中,许多单位仍然大量使用所谓的“临时工”。主要原因是某些单位为了“逃避”缴纳各项保险,承担某些责任和费用,往往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些用人单位往往错误地认为,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在劳动者身上出现问题或是出现伤害,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好的形象或是损失,用人单位就可以轻松的一脚踢开。但是,这些用人单位“忽视”了:除了签订劳动合同之外还有另一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例如,在工伤认定中,其中强调的一项就是“事实劳动关系”,也就是说,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个人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员工在工作时受到伤害就可以申请社保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事实劳动关系也是《工伤保险条例》所认可的。即临时工与企业的职工一样,符合法定情形的,均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因此,用人单位为节省成本,采用“临时工”的形式用工,不缴纳社保费用,其实是很不明智的。工作期间不出问题还好,万一发生工伤事故,就只能由用人单位来赔偿了。参考法规:1.《劳动合同法》第7条。例:原告某公路桥梁基建总公司依法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用工主体资格合法。被告梁某某于2009年12月11日到原告公司承建的巫奉高速公路A2合同段(范家河桥梁工程工地)做T型桥梁钢筋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参加工伤保险。同年12月23日早上7点30分左右,被告梁某某与工友卢某某、龙某某、等10余人在施工T型桥梁钢模时,梁某某被钢筋扎伤右眼。庚即,原告某公路桥梁基建总公司的工程队长刘瑜安排专车、专人将被告梁某某送往巫山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该院诊断梁某某为右眼破裂伤,右眼失明。梁某某住院治疗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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