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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关于规范自治区直属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工伤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劳社发〔2008〕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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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文档在线www.doc365.net联系qq:744421982关于规范自治区直属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工伤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2008〕211号区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保障和维护自治区直属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自治区直属企业改革和关闭破产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号)的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自治区直属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工伤人员待遇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贯彻执行。一、关于工伤人员旧伤复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问题企业关闭破产后,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发放伤残津贴或养老金的工伤人员,因旧伤复发经确认需住院治疗或患职业病需康复治疗的,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到异地就医(含陪同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自治区财政负担。费用由工伤人员管理单位向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申请,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按《条例》规定标准审核后,直接将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垫付给工伤人员管理单位,并由工伤人员管理单位发放给相关人员。年终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与自治区财政厅进行结算,由自治区财政拨付工伤保险专户所垫资金。二、关于5-6级工伤人员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非因工或因病死亡的待遇问题企业关闭破产后,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发放伤残津贴的5-6级工伤人员,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待遇的项目和标准比照《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桂政劳险字〔1995〕23号)和《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对桂政劳险字〔1995〕23号文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桂政劳险字〔1998〕63号)的规定执行,费用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三、关于企业关闭破产后离退休人员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有关待遇问题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后离退休人员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不进行工伤认定,直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前参加工伤保险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离退休人员,关闭破产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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