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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省)(2008) 付费

广东-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省)(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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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文档在线www.doc365.net联系qq:74442198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文件粤高法发[2008]1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供办案时参考。如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一庭或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了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第一条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劳动仲裁资源和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合法公正及时、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原则。第二条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第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劳动者对管理人列出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医疗费用等劳动债权清单提出异议,管理人不予更正,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是中级法院的,中级法院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第五条劳动者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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