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發行人持續披露內幕消息的責任賦予法定效力後的相應《上市規則》修訂上市科香港交?及結算所有限公司2議程1.概要2.聯交所及證監會的角色3.發行人的責任4.短暫停牌5.其它特定責任/修訂概要3背景2012年5月通過《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包括《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VA部的「內幕消息條文」)8月刊發相應《上市規則》修訂的諮詢文件10月諮詢期結束11月刊發諮詢總結2013年1月1日「內幕消息條文」及經修訂的《上市規則》正式生效4被賦予法定效力的責任《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將發行人根據《上市規則》披露股價敏感資料的持續責任列為法定責任–該等資料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VA部內稱作「內幕消息」於《上市規則》中,該等法定條文稱為「內幕消息條文」[主板規則第1.01條/創業板規則第1.01條]修訂相應《上市規則》的目的:-讓聯交所能履行其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條的職責:即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確保在聯交所的證券交易,是在有秩序、信息靈通和公平的市場中進行[主板規則第2.01條/創業板規則第2.01條]5被賦予法定效力的責任現行主板規則第13.09(1)/創業板規則第17.10條的一般披露責任經修訂後主板規則第13.09條/創業板規則第17.10條的一般披露責任發行人須向其股東、其上市證券的其他持有人及聯交所通知任何與集團有關的資料,該等資料為:(a)供上述機構、人士及公眾人士評估集團的狀況所必需者;或(b)…;或(c)可合理預期會重大影響其證券的買賣及價格者。(1)…。(2)(a)若發行人須根據「內幕消息條文」披露內幕消息,其亦須同時公佈有關資料。6保留有關避免出現虛假市場的披露責任現行主板規則第13.09(1)條/創業板規則第17.10條的一般披露責任經修訂後主板規則第13.09條/創業板規則第17.10條的一般披露責任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