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帮文库 > 新物业管理条例
新物业管理条例 付费

新物业管理条例

7次阅读 58 2021-09-08 02:05:37 举报
文档价格

¥6

VIP

免费下载

了解会员
www.fdcsky.cn国务院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物业管理条例》作了修改。新的《物业管理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将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部分内容摘编刊登以飨读者。修改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删除第十条第二款。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四、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

购买账号:{{user_info.nickname}}

您当前还不是VIP哦~开通会员

您当前的剩余下载次数

由于您当前的VIP下载次数已经用尽,该文档需要用现金支付。

新物业管理条例

新物业管理条例

文档价格:¥6

文档大小:58

支付剩余时间
打开支付宝或微信扫码支付
支付金额

6

VIP

免费下载

了解会员

支付即视为您同意《帮帮文库会员服务协议》

文档购买成功

抱歉因网络问题,文档购买失败!

分享专题
微信扫一扫
分享到朋友圈
  • 工作通用报告

    6.9G

    工作通用报告

  • PPT通用模板

    9万套

    PPT通用模板

  • 精品销售话术

    23种

    精品销售话术

  • KPI表格

    1790套

    KPI表格

  • 资料合集

    1168份

    资料合集

  • 工作领域

    13类

    工作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