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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空置房及租住人员管理办法 付费

出租房、空置房及租住人员管理办法

86次阅读 54 2021-09-07 21:57:22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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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业指导文件编号TJVKWY7.5.1-A01-06名称出租屋、空置房及租住人员管理办法版本A/1第1页共4页编制胡海涛更改张朝辉审核刘文华批准田佐平生效期2005年6月10日1.目的协助公安机关加强管理服务区域内出租屋租住人员的管理,维护空置房的安全,预防各种安全事故。2.范围适用于公司各管理处对管理区域内的出租屋、空置房及租住人员管理。3.定义3.1出租屋:凡小区/大厦内除旅店业外以经营为目的向他人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含居住、办公室、商业用房。3.2空置房:是指开发商未售出房屋、业主未正式入住房屋、小区配套的空置管理用房。4.职责部门/岗位工作职责管理处经理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出租屋、空置房的租赁及租住人员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指导管理员定期统计出租屋、空置房清单,并知会监控中心定期对出租屋人员资料进行检查、核实、统计、及时掌握租住人员的情况,并向经理汇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并向经理汇报安全员熟悉管理服务区域空置房、出租屋情况,留意该房屋进出人员是否经常变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管理员进行处理每天巡视空置房、出租屋,异常情况需上报部门保洁人员每月清扫一次空置房,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维修人员每月检查保养一次空置房内的设备设施5.方法及过程控制5.1出租屋、承租人的管理5.1.1管理处协助公安机关对出租人进行管理,要求租住人员遵守出租屋治安管理规定,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5.1.2业主或管理处在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5.1.3业主或管理处不得将住宅楼、未设用专用烟道的商用综合楼出租、出借给他人兴办产生油烟、恶臭、噪音、振动、热污染等影响其它客户正常工作和生活的服务项目。5.1.4通过管理处出租的房屋,租赁管理员必须严格把关,严禁把房屋租给三无人员,对承租人承租的房屋用于商业或办公用途时,应对其经营范围和性质是否符合物业功能和环境要求进行评价,符合要求后方可出租,并督促其办理合法的营业执照。5.1.5管理处协助公安机关对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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