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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住宅小区划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付费

城市住宅小区划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10次阅读 55 2021-09-07 21:54:57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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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住宅小区划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1条.建法(1993)814号第2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第3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第4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城市人民下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第4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第5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1)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2)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3)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4)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规划设计要求;(5)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声清地平;第6条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1)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2)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等;(3)工程承发包合同;(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5)竣工资料和技术档案资料;第7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1)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2)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下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3)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一个月内,应当组成由城建,规划,房地产,工程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及住宅小区经营管理单位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4)综合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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