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栏空隙大儿童溺水亡意外事故三方共担责任2005年07月28日10:57中新甘肃网7月28日电2004年8月29日,甘肃张掖市甘州区某小区居民景某的5岁小孩,玩耍时不幸落入区内湖中溺水死亡。死者的父母认为负责小区管理的物业公司,对小区的人工湖疏于管理,存在严重不安全隐患,是造成其子溺水死亡的直接原因;认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设计施工单位,因设计修建该湖时存在严重的设计安全问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及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61095.76元。甘州区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死者的母亲系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户,与物业管理公司形成物业管理合同关系。物业公司为了美化小区环境建造的人工湖,对陶冶人们情操并无不当。对人工湖围栏国家有关部门虽无明确的限制性规定,但参照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对“公共建设”和“居住建设”的设计要求等,该物业公司提供的人工湖围栏高度和栏杆间垂直距离以及圆孔内径的设计,对儿童都存在明显的不安全隐患,且在发现孩子有攀越行为时,也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其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对孩子的死亡,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而孩子的父母作为死者的监护人,对年仅5岁的孩子临近危险地带玩耍,不加以有效看护,甚至在已发现自己孩子有穿越围栏圆孔的行为后,仍未及时加以制止和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其父母也存在一定过错,亦因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张掖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虽然不是管理者,但在设计人工湖及围栏时,未考虑未成年人安全保护的事宜,特别是将环形圆孔设计修建成小孩可以自由进出的形状,其设计施工存在一定的缺陷,所以,对孩子的死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张掖市甘州区法院作出判决:景某某的父母监护失职,需担责50%;物业公司存在过错担责50%,赔偿景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的50%,计70754.88元,精神抚慰金1.5万元;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张掖市甘州区某物业公司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审判认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适当,依法维持原判。(来源:甘肃日报/李东忠/王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