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057-9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第三章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三节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四节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五节其它防雷措施第四章防雷装置第一节接闪器第二节引下线第三节接地装置第五章接闪器的选择和布置第一节接闪器选择附录一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附录二建筑物易受雷击的部位附录三接地装置冲击接地电阻与附录四滚球法确定接闪器的保护范围附录五名词解释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措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无线塔、共用无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第1.0.3条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第1.0.4条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第二章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第2.0.1条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第2.0.2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第2.0.3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