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BGJ39-9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1年3月1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山西省公安厅会同山西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山西省建筑设计院、吉林省公安厅、广东省公安厅、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六个单位共同修订的。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七章。四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构造,规划和建筑布局,厂(库)房、堆场、贮罐,民用建筑,消防给水,电气等。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山西省公安厅消防局规范管理组,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一九八九年七月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通知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GBJ39-90为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原《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79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山西省公安厅负责。本规范的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0年五月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构造第三章规划和建筑布局第四章厂(库)房、堆场、贮罐第五章民用建筑第六章消防给水第七章电气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举例附录三库房、堆场、贮罐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举例附录四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村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卫农村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第1.0.2条村镇规划和建筑设计,必须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从实际出发,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村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