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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 付费

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

10次阅读 30 2021-09-07 21:10:55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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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颁布单位】建设部【颁布日期】19910204【实施日期】199107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房地产管理【文号】建设部建标(1991)第69号1991年2月4日国家建设部以建标(91)69号文发布了ZBP30001-90《房屋接管验收标准》,并于1991年7月1日起实施。《标准》全文如下: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为确保房屋住用的安全和正常的使用功能。明确在房屋接管验收中交接双方应遵守的事项,特制定本标准。1.2凡按规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应按本标准执行;依法代管,依约托管和单位自有房屋的接管,可参照本标准执行。1.3本标准主要适用于一般民用建筑的接管验收,工业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文物保护建筑及某些有特殊设备和使用要求的建筑的接管验收可参照使用。2引用标准GBJ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10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206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7屋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J13危险房屋鉴定标准3术语和定义3.1本标准提及的“接管验收”,主要是指地方政府设置的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接管建设单位移交的新建房屋和实行产权转移的原有房屋进行的验收。3.2本标准提及的“凡按规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主要是指中央或地方政府投资建造并决定由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市、县政府用收取的住宅建设配套费建造的房屋。征(拨)地拆迁安置中按规定把产权划归政府的房屋。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没收并通知接管的房屋,以及其它应由政府接收并决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3.3新建房屋建成后未经确认产权的房屋。3.4原有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已投入使用的房屋。4新建房屋的接管验收4.1新建房屋的接管验收,是在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以主体结构安全和满足使用功能为主要内容的再检验。4.2接管验收应具备的条件:a.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业经竣工验收合格;b.供电、采暖、给排水、卫生、道路等设备和设施能正常使用;c.房屋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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