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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付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4次阅读 28 2021-09-07 21:10:08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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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第三条条例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第四条条例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条例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第五条条例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第六条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第七条条例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条例所称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条例所称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第八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第九条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第十条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第十一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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