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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付费

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12次阅读 32 2021-09-07 21:09:5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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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商品住宅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业主的商品住宅物业和与其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以下简称商品住宅)应当建立共用部位、并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维修基金的主管部门,下设专门机构负责对全市维修基金的统一归集和管理工作。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维伦基金缴存、使用的监督管理。市财政部门对全市维修基金的管理实行监督。第四条维修基金属于建立维修基金的业主所有,按照统一归集、专户存储、业主会决策、共同使用、政府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第五条首期维修基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对别按以下比例缴存:(一)不配备电梯的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各接1%缴存维修基金;(二)配备电梯的商品件宅,开发建设单位按1.5%、购房人按1%缴存维修基金。第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各自按规定缴存维修基金的数额。由购房人或开发建设单位统一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将双方按规定缴存的维修基余一次性存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维修基金专户。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交已缴存维修基金收据。市和区县房地产部门在办理两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应当在查验缴存维修基金收据后,方可办理合同备案。开发建设单位自用、出租商品住宅的,应当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前,按同期售房价格或指导价格为基数的2%或者2.5%计算缴存维修基金数额,由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存入市维修基金专户。第七条市维修基金管理机构与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后,开立市维修基金专户。市维修基金专户应当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幢、门、户(每套为一户)立账。业主会成立后,市维修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维修基金明细账目,提供给业主会委托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代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依据维修基金明细账目,按幢、门、户建立明细台账。第八条维修基金自存入市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比照住房公积金的利率计息利息,分别计入户账,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第九条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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