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1992年7月20日【实施日期】1992年8月10日【发布单位】国家物价局、建设部、财政部、中国建行【发布文号】(1992)价费字第3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住房制度改革,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商品住宅质量,加快房地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商品住宅是指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开发经营的住宅。第三条商品住宅经营单位和商品住宅行政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第二章商品住宅价格的制定第四条商品住宅价格应以合理成本为基础,有适当利润,结合供求状况和国家政策要求制定,井根据楼层朝向和所处地段等因素,实行差别价格。第五条商品住宅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一)成本1、征地费及拆迁安置补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依据批准的设计概算计算:3、住宅建筑、安装工程费:依据施工图预算计算: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施工图预算计算:住宅小区的基础的主设施和配套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执行;5、管理费:以本款1到4项之和为基数的1?/FONT>3%计算;6、贷款利息:计入成本的贷款的利息,根据当地建设银行提供的本地区商品住宅建设占用贷款的平均周期、平均比例、平均利率和开发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二〕利润以本暂行办法第五条成本1至4项之和为基数核定。利润率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三)税金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四〕地段差价,其征收办法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地段差价收入存入建设银行。第六条下列费用不计人商品住宅价格:1、非住宅小区级的公共建筑的建设费用;2、住宅小区内的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根据楼层、朝向确定的商品住宅差价,其代数和应趋近于零。第三章住宅价格管理第八条物价部对商品化住宅价格实行分级管理。价格分级管理权限,除国家物价局另有规定者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