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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付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0次阅读 114 2021-09-07 21:07:56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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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第八节通缉第九节侦查终结第十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二节自诉案件第三节简易程序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它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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