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伤补偿协议甲方:宁夏利泉特钢有限公司乙方:王建宁王建宁于2012年1月17日在生产车间向炉内投料时造成眼睛烫伤,送至市医院、银川眼科医院、青岛眼科医院治疗结束,经劳动部门鉴定为七级伤残。根据乙方要求,甲方安排乙方于2013年1月6日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就相关费用补偿达成以下协议:一、乙方在外就医及往返差旅费用总计24752元,工伤中心报销16186元,甲方支付8566元,个人无支付。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部门已支付。三、补助及补偿费用:1、个人工伤工资应发放43131元(按工伤前个人平均月工资标准3921元计算)。甲方已随每月工资总计发放13548元,需补发29588元。(工伤工资发放时间:2012年1月21日至12月20日共11个月。2012年12月21日至2013年1月6日工资按3921元/月工资标准已补齐。)2、补发乙方家属陪护工资一个月计3000元。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补助17206元。工伤部门发放标准为2597.5元/月,公司按乙方工资标准补1323.5元×13月=17205.5元。4、甲方给乙方额外补偿20206元。以上四项共计发放29588+3000+17206+20206=70000元。大写柒万元整。此协议一式三份,乙方一份,甲方二份,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协商处理。甲方:乙方:二0一三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