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本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下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18年4月26日在中国天津签订:甲方:天才有道(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和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为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12层H1201-18。乙方:戴科彬,身份证号:440203198012061838,住所:广州市萝岗区滨河路1号;陈兴茂,身份证号:320602197701103013,住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浮山路96号东3单元601户。丙方:猎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和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C座二层211-05场地。鉴于:1.乙方是丙方现时的股东,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持有丙方全部的股权(下称“丙方股权”);甲方是一家在中国天津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2.本协议各方于2018年4月26日签署了一份《独家购买权协议》(下称“独家购买权协议”),在中国法律允许和符合相应条件的情况下,如果甲方根据其独立判断提出购买要求:(a)乙方应根据其要求向甲方和/或被指定人(定义见独家购买权协议)转让其在丙方中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股权;(b)丙方应根据其要求向甲方和/或被指定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资产;3.本协议各方于2018年4月26日签署了一份《股权质押协议》(包括不时之修订,下称“股权质押协议”),据此,乙方以其在丙方中拥有的所有股权(即丙方股权)出质给甲方,为该合同所述的合同义务及担保债务提供质押担保;4.甲方与丙方于2018年4月26日签署了一份《独家业务合作协议》(包括不时之修订,下称“业务合作协议”),据此甲方向丙方提供有关独家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及其他服务;5.为保证业务合作协议的履行及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与乙方、丙方拟就乙方向甲方委托股东表决权等事宜签署本协议,乙方有意委托甲方指定的个人或实体行使其在丙方中享有的委托权利(定义如下),甲方亦有意指定该等个人或实体接受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