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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光影互动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合同 付费

北京光影互动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合同

2次阅读 1436 2021-09-07 10:14:43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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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质押合同本《股权质押合同》(下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15年5月18日在北京签订:质权人:甲方:北京聚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六街2号-279出质人:乙方:牟素芳、杨绍谦鉴于:1.甲方系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法律在中国北京注册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2.乙方作为北京光影互动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光影互动”)的股东,总共持有光影互动100%的股权;3.甲方与光影互动于2015年5月18日签订了《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下称“《服务协议》”),协议期限为十年,期满自动续约。根据《服务协议》,就甲方所提供的技术咨询和服务,光影互动应向甲方支付技术咨询和服务费用(下称“服务费”)。甲方与光影互动签署了《业务经营协议》;4.为了保证甲方从光影互动正常收取服务费及光影互动履行其在《服务协议》及《业务经营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乙方愿意以其在光影互动中拥有的100%的股权作为光影互动履行相关义务的质押担保。为此,甲方(以下称“质权人”)、乙方(以下称“出质人”)签订本股权质押协议;有鉴于此,出质人与质权人经友好协商一致,按照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1.定义2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含义为:1.1“质权”:指本合同第2条所列的全部内容;1.2“股权”:指出质人合法持有的在光影互动拥有的总共为100%的股权;1.3“质押期限”:指本合同第3款规定的期间;1.4“主协议”:指光影互动与甲方签署的《服务协议》、《业务经营协议》以及本合同各方之间不时约定的各方同意以本合同项下股权质押所担保的其他协议;1.5“违约事件”:指本合同第7.1条所列任何情况;1.6“违约通知”:指质权人根据本合同发出的宣布违约事件的通知。2.质权出质人以其拥有的在光影互动中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作为对光影互动支付《服务协议》项下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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