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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湘劳社政字〔2008〕4号 付费

湖南-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湘劳社政字〔20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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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文档在线www.doc365.net联系qq:744421982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8〕4号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185号令)和《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8〕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一)调整时间和范围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2004年1月1日后),2007年12月31日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已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调整增加伤残津贴。(二)调整标准符合以上调整增加伤残津贴范围的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本次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2007年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三)资金来源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增加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增加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且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一)调整时间和范围从2008年1月1日起,对2007年12月31日前已认定为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并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二)调整标准符合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范围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其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40元。(三)资金来源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原渠道支付。三、调整办法(一)此次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根据所属管辖范围和分级管理原则,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2008年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核对表》及《2008年调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核对表》,交工伤人员或工亡职工所在企业或社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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