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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 付费

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

8次阅读 62 2021-09-06 11:28:35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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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文档在线www.doc365.net联系qq:744421982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1994年8月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劳动力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员工,是指被特区内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但公务员或者参照享受公务员待遇的人员除外。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特区内招用员工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第四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第五条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应当严格履行。第六条本条例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七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用人单位招用员工三十日以上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补签;对拒不补签的,劳动部门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人数处以每人五十元的罚款;因用人单位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对员工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不给员工持有劳动合同的,劳动部门可依前款规定作出处理。第八条员工与用人单位双方依法就劳动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并签字,劳动合同即告成立。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一)生产(工作)内容;(二)劳动合同期限;(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纪律;(五)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六)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八)违约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第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员工按下列方式之一确定:(一)有固定期限;(二)无固定期限;(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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