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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印发《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5]37号) 付费

北京-关于印发《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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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文档在线www.doc365.net联系qq:744421982关于印发《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医保发[2005]37号)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各用人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现将《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附件:1.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2.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相关表单使用说明3.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相关表单(表一至表十一)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1: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一、参保职工因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门(急)诊和外埠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个人先现金垫付,并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明细、处方、原始收据及相关证明妥善保存。按规定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汇总,并填写《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于每月1至20日向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二、参保职工因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通过电话“96102”或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系统查询该人员是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三、对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职工,发生的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记帐。应由个人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职工直接结算。四、参保职工出院结算后,定点医疗机构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信息,通过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系统上传。并将《北京市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北京市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北京市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出院诊断证明等纸介材料,于每月1日至20日报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五、住院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将电子数据通过网络上传并将纸介材料报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审核。市医保中心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算。并将《北京市生育保险大额医疗费用审核单》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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