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百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关于上市公司经营者薪酬制度的指导意见》,特制订本办法。一、原则制订和实施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原则是: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收入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员工的薪酬分配方式适当分离。二、实施对象和管理机构本办法的实施对象是在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工会主席、纪委书记、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议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属公司任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集团公司关于下属公司目标责任人年薪制考核办法》进行考核。本办法的管理机构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订、审查公司经营者的薪酬方案;负责制订经营者的考核标准,并实施考核。三、薪酬结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薪、风险收入两部分组成。基薪是年度经营的基本报酬,根据企业规模、岗位职责及其他参考因素确定。风险收入是年度经营效益的即时体现,与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成果、工作业绩及贡献挂钩。风险收入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年度薪酬实施方案和考核结果确定。风险收入的具体考核指标、计算方法及支付与管理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年度薪酬实施方案中规定。为公司做出特殊贡献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特别奖励方案,奖励金另行提取。方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定权限报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四、实施程序(一)拟订薪酬方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拟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薪酬实施方案。董事的薪酬实施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实施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二)根据审议通过的薪酬实施方案,公司按月支付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薪。实行浮动基薪的,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其下设的工作组会同公司相关部门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