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1、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标准2、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标准3、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标准附:企业会计准则(细则部分)企业会计准则(总章程部分)4、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5、企业效绩评价指标解释[含指标项目的基本概念、计算公式、内容解释、指标说明]6、2004年度XX省X市区企业效绩评价工作方案7、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8、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9、企业效绩评价评议指标参考标准(修订)10、企业集团内部效绩评价指导意见11、国家级XX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注:该资料属作者收集整合,部分略有改动,包含有国企财政版块的绩效考核标准,实施操作细则,及实例。共引用具体操作步骤、计算公式、KPI指标体系,及数十个配套样表单。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国务院确定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第三条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