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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管理办法(试行) 付费

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管理办法(试行)

8次阅读 62 2021-09-10 01:03:04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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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文档在线最全资料平台www.doc365.netQQ:744421982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秩序,规范经营行为,保护经营业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道路商品汽车发送是指在我国境内道路上,受汽车生产厂、购车单位或个人委托,提供驾驶劳务,运送商品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辆的有偿的运输服务活动。第三条凡在我国境内道路上从事商品汽车发送的业户,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全国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管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的管理工作;各级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运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第二章开业条件第五条凡从事营业性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的业户,除符合《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营规模相当的管理、技术人员;有与承接商品汽车发送数量相当的驾驶人员,向社会聘用驾驶人员,应订有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具有完善的组织章程;????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租用停车场地,需有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从事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的驾驶人员,须持有效的驾驶执照,并具有3年(含3年)以上的驾龄。严禁聘用离退休驾驶人员从事商品汽车驾驶业务。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六条凡申请从事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的业户,须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主管单位证明和有关开业申请材料,向所在地县级运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第七条审批权限:(一)县级运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业户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开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地(市)级运政部门审批。(二)地(市)级运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五条开业务件及县级运政部门意见进行审批。符合开业条件的发给《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内注明“商品汽车发送”。第八条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业户,新增道路商品汽车发送服务项目的、接规定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第九条各级运政部门,自接到业户书面申请之日定,30天之内作出批准(合格)或不批准(不合格)的书面答复。第十条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的业户,迁址、分离或合并、应在变更之日30天前,持有关材料按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办理交更手续。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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