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长期)合同编号:BCH/2011出租方:百车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大瓦窑张仪村路西1号承租方:地址:术语解释出租方:持有营业执照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为承租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承租方:与出租方订立汽车租赁合同,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保证人:当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时,代为承担相应责任的第三方。租赁车辆:依照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使用的车辆,包括附属设施、部件和牌证。租金:承租方为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相关服务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发生的燃油费、通行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费用。有效证件:能够证明租赁车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道路上行驶的有关证件、如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养路费缴讫凭证、车船税讫、年检标等。设备:指保证车辆安全和按购车时出厂配置标准配备的设施。租赁保证金:为保证承租方履行合同义务,由承租方提供的资金形式的担保。一级车标准:详见《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20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法规,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汽车长期租赁事宜达成协议:承租方(个人或企业)向出租方提供欲租用的车辆型号申请,待审核资质通过后,承租方支付相应费用并获得选定车辆的使用权,出租方提供其选定的全新车供承租方租用。双方承诺合同期间,该车辆为专车专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合同到期后承租方有权选择决定购买该车辆办理过户手续,以获得其所有权;或放弃购买,由出租方以二手车的形式对其进行处理。具体约定如下:租赁标的、租期、租金及支付方式出租方根据承租方的要求,经出租方审核同意,以提供给承租方使用为目的租赁车辆。详见本合同附件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履约担保租赁保证金:承租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向出租方支付租赁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履约担保,具体金额相当于新购车款。出租方无需对此笔保证金额支付任何利息。合同终止后,承租方要求购买本合同登记车辆的,出租方协助承租方办理过户手续后,该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