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所指引信HKEx-GL46-12(2012年12月)事宜有關下列事項的指引:1.生物資產估值的未變現公平值收益作為履行第8.05(1)(a)條營業紀錄及盈利規定2.適用於擁有生物資產的首次公開招股申請人的披露規定3.保薦人及其他專業顧問須對生物資產進行的盡職審查上市規則及規例《主板規則》第8.05(1)(a)條《主板規則》第2.13條相關刊物上市決策HKEx-LD66-1指引提供首次公開招股交易部重要提示:本函不淩駕《上市規則》的規定,亦不取代合資格專業顧問的意見。若本函與《上市規則》存在衝突或有不一致的地方,概以《上市規則》為準。有關《上市規則》或本函的詮釋,可以保密方式向上市科查詢。1.目的1.1本函就以下事宜提供指引:(i)生物資產1估值的未變現公平值收益作為履行《主板規則》第8.05(1)(a)條營業紀錄及盈利規定;(ii)適用於擁有生物資產的首次公開招股申請人的披露規定;及(iii)保薦人及其他專業顧問須對生物資產進行的盡職審查。本函取代上市決策HKEx-LD66-1第17及18段。1.2基於生物資產及其估值的性質及內在風險,我們特為從事農業的申請人採用下述處理方法。此法不宜用於所有按適用會計準則確認其營業資產╱主要資產(如投資物業及證券投資)未變現公平值收益的申請人。我們認為生物資產容易腐爛,其估值亦因採用的假設較複雜及不易核實而通常有較高的不確定性,所以風險較高。2.背景2.1基於生物資產及其估值的性質及內在風險,聯交所認為對從事農業的申請人應有一套獨特的指引。2.2香港會計師公會發出的《香港會計準則》第41號—「農業」(「HKAS41」)規定生物資產須以公平值減出售成本計量,除非公平值無法可靠計量。生物資1根據《香港會計準則》第41號—「農業」,生物資產指有生命的動物或植物。2產的公平值可按市場法2、收益法3(即現金流折現)或成本法4釐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比較屬意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