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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说明及前后对比 付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说明及前后对比

2次阅读 277 2021-09-08 04:49:53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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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学即用,300套全周期创业指导教程》——1.创业筹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说明及前后对比版权所有:北京未名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全套工具由未名潮、创业邦共同策划出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说明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所作的修改,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重点是:将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降低公司设立门槛,其重要意义在于,为我国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是为提倡创业、鼓励创业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其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放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的条件。具体放宽的条件包括取消有关最低注册资本要求、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等有关条件的限制。比如,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这也就意味着,公司设立面向全社会所有市场主体放开,注册资本的多少不再受公司形式的约束,公司发起人也可以不受注册比例多少的影响而自主决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出资“1元”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原则上也是可以的。又比如,新公司法删除了过去公司法中第二十七条中“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这最后一款内容,这也就意味着,除了货币以外,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还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形式出资,出资方式不再受到任何限制。2.取消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限制。《即学即用,300套全周期创业指导教程》——1.创业筹备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最长缴足期限。这也就意味着,公司发起人可以自行规定其认缴的注册资本的形式、出资额以及出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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